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注明联系: 1.发送电子邮件至zhangxue0971@163.com 2.将书面意见电话传真至0971—8258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1 日
附件 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精神,按照“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推进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实施全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 二、统一参保缴费 从2022年 5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如遇国家费率政策调整,我省将及时调整有关政策。 三、统一待遇水平 从2022年5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四、统一计算缴费期限 2022年5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五、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积极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新政策的实施和业务衔接工作,按照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实现失业保险待遇“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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