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职信网 公示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1〕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

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2021年11月16日

                                 

青海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2019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激励广大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把握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促进省高等教育事业内涵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把握高校教师成长的规律和工作特点,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评价制度,让高校教师更具有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高校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切实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4.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教师特点,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高校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政府部门依法宏观管理

二、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高校教师)。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岗位设置保持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2.健全层级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将目前未设置正高职称的高校实验技术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实验技术教师的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3.统一职称名称。高校教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实验技术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是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二)强化评价导向

1.强化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全过程,全面考察教师的师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对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实行“零容忍”。高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首要条件。

2.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把承担一定量的本(专)科教学工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将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明确教授、副教授等各类教师承担本专科生课程、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课时要求,严格落实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建立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教学工作,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

3.克服“五唯”倾向。要进一步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摒弃“以刊评文”,破除论文“SCI”至上,强调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对国内和国外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同等对待。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CSSCI、E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支持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资金规模、专利数量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申报材料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等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4.积极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鼓励原始创新聚焦国家和省重大需求,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教融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将高校教师的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教师教研工作的重要依据。高校可结合学科特点,丰富代表作形式,高水平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代表性成果应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创新驱动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鼓励潜心教学、研究和长期积累,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三)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基本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青海省本科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和《青海省高等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实行国家基本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科学评价教师的能力、实绩和贡献。各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省内通用标准要求的职称评价标准。允许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教师职称申报推荐条件。《青海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教人字200843号)停止执行

2.分层分类优化评价标准。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对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着重考察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绩,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等纳入评价指标。对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侧重考察其学术能力、创新质量和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等方面贡献。对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水平。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中引领性贡献。对实验技术教师重在评价考核工作实绩,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四)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高教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可以按照高教系列或专业建立职称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要严格评审专家选聘标准,每年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调整,调整人数不少于上年度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积极吸纳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推广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同行专家担任评委。

2.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高校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职称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鉴定制度、盲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3.畅通重点人才发展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推动高校内涵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以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做限制性要求,畅通高层次人才发展通道。

4.建立差别化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类别教师的特点,推行差别化评审。实行自主评审的高校,聘用研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制定转换职称系列、申报评审职称的具体办法,按规定备案后组织实施。高等职业学院,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在职在岗教师,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高等职业学院、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教师,按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

1.下放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全面下放本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高教系列正高级及以下级别职称评审权限。将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直接下放到学校或市州其他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经申请审核后下放。具有评审权限的高校承担教师职称评审的主体责任,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工作。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联合评审的,由相关高校共同承担责任;委托评审的,由委托高校承担主体责任,受委托高校承担连带责任。

2.加强事前事中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高校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方式对高校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高校要加强对院系的指导和监管,院系要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高校自主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及时公布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申报评审工作透明度。

3.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制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要及时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并将失信人员名单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专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高校网上职称评审工作,优化“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全流程办理;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简化职称申报工作流程,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取消申报材料中的人才称号栏目,为教师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

1.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可纳入单列计划,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单设标准,单独分组评审,突出评审的针对性、实效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要符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2.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七)推动职称评审与用人制度有效结合

1.有效衔接岗位制度

(1)优化岗位设置。综合考虑办学类型、学科层次、人才队伍实际,分类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由高校自主统筹使用,不再设定具体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适当调整优化重点学科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建立高校内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高校定期对院系等单位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院系岗位结构比例。

(2)实行评聘结合。高校应做好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符合岗位设置方案及任职条件要求。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加强岗位管理。高校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制定岗位管理办法,促进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探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岗位竞争制度,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加强聘后考核管理,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目前给部分人员贴上“永久牌”人才标签的做法。

(4)健全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尾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职称和岗位等级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制度对高校教师发展的引导作用,各高校要结合专业和岗位要求,鼓励广大高校教师通过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落实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把高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高校教师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部门、各高校要将高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要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国家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由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监管,重点监管申报评审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妥善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程序,做好信息公开、个人申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院(系)材料审核及公示和推荐、学校受理和审核材料、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确认等工作;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等文件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各高校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要将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方案及结果等材料,按规定备案。建立健全申报材料审核制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严格实行职称评审公示制度,申报者的基本资格条件、业绩贡献、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和评审推荐结果等情况均应在学校公开公示,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要健全申诉机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评聘工作公信力。

(五)加强宣传,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高校教师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部门、高校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要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结合起来,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序推进改革工作。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改革实施方案于2021年12月15日前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